訟的康熙字典
康熙字典原文
音〔古文〕䛦𧧡吅㕬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𠀤似用切,音頌。《說文》爭也。《六書故》爭曲直于官有司也。又《易·訟卦疏》凡訟者,物有不和情𠂯,爭而致其訟。《註》爭辯也。又《雜卦》訟,不親也。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,聽而斷之。《註》爭罪曰獄,爭財曰訟。《疏》對文例也。若獄訟不相對,則爭財亦爲獄。
音又衆論異同錯互也。《後漢·曹褒傳》會禮之家,名爲聚訟。《註》言相爭不定也。
音又上書爲人雪冤曰訟。《前漢·王莽傳》吏民上書冤訟莽者,以百數。
音又責也。《論語》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。《註》訟,猶責也。又公也。《史記·呂后紀》未敢訟言誅之。《註》訟,公也。猶明言也。《韻會小補》通作誦。《前漢·呂后紀·鄧展註》誦言,公言也。《正字通》訟,亦音工。與公通。
音又《韻會》通作頌。《說文》謌訟也。《徐鉉曰》古本《毛詩》雅頌字多作訟。
音又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𠀤祥容切,頌平聲。亦爭獄也。《詩·召南》何以速我訟,叶上墉下從。毛氏曰:《易》註:訟,爭也,言之于公也,从言从公,蓋會意也。且諧公聲,是以《詩》協從韻,《易》獨音去聲,未爲允當。合依《詩》音,二韻通用。
音又《集韻》餘封切,音容。諍也。《書·堯典》嚚訟可乎。馬融本作庸。
音又容也。《史記·吳王濞傳》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,訟共禁弗予。《註》訟音容。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。
音又叶古東切,音公。《潘岳·關中詩》旣征爾辭,復蔽爾訟。當乃明實,否則證空。
音又叶徂郞切,音藏。《魏武帝·對酒曲》宰相股肱皆忠良,咸禮讓,民無所爭訟。
武英殿刻本:按“【酉集上】【言字部】”字头索引
同文書局本:按正文・酉集上、言部检索
標點整理本:统一码 U+8A1F
注解
〔訟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酉集上,康熙部首是言部。
〔訟〕字拼音是sòng,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言、公,五行属。
〔訟〕字造字法是。〔訟〕字的汉语字典解释:
㈠ [sòng] ⑴ ◎见“讼”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