争的康熙字典
康熙字典原文
音〔古文〕𠫩𠄙《唐韻》側莖切《集韻》甾耕切,𠀤音箏。《說文》引也。从𠬪。《徐鉉曰》音曳。𠬪二手而曳之,爭之道也。《廣韻》競也。《書·大禹謨》汝惟不矜,天下莫與汝爭能。汝惟不伐,天下莫與汝爭功。
音又《玉篇》諫也。
音又訟也。《增韻》理也,辨也。《禮·曲禮》分爭辨訟,非禮不決。
音又姓。《正字通》印藪有爭不識,爭同。
音又《集韻》側逬切,箏去聲。義同。
音又《廣韻》本作諍,諫諍也,止也。《孝經·諫諍章》天子有爭臣七人。
义《韻會》俗作争,非。
义考證:〔《禮·曲禮》非理不決。〕
义謹照原文非理改非禮。
索引
武英殿刻本:按“【巳集中】【爪字部】”字头索引
同文書局本:按正文・巳集中、爪部检索
標點整理本:统一码 U+4E89
注解
〔争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巳集中,康熙部首是爪部。
〔争〕字拼音是zhēng,上下结构,可拆字为⺈、⿻、彐、亅,五行属火。
〔争〕字造字法是会意字。〔争〕字的汉语字典解释:
㈠ [zhēng] ⑴ 1.会意。金文字形,上为“爪”(手),下为“又”(手),中间表示某一物体,象两人争一样东西。从又,义同。本义:争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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